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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王安石變法 (第4/6页)
家的財富,必須增加生產,或是使分配更為得當。在王安石時代,增加生產絕無可能,因為那時還沒有工業化的辦法。所以一個財政天才之所能為,只有在分配方面。因為王安石基本上關心的,是充裕國庫,而增加國家財富的意思,也就是提高政府的稅收。王安石看得很清楚,富商與地主正以自由企業方式獲利,他不明白政府為什麼不應當把他們的利潤搶過來而由政府自己經商,自己獲利。那結論是可想像而知的。他用的名稱的確很夠新奇,他要用資本削減壟斷,叫"錢平";他要取之于富歸之于貧以求均富;他要阻止農民向地主高利貸款。在春耕期間由政府借款予農民,在收割后由農民歸還政府,自然是仁善之舉。王安石能使皇帝深信所有這些措施都是為了人民的利益;但是歷史上記載,經過了一段躊躇,王安石才決定實行借款予農民的理論,這理論是一個小吏提出的,就是:投資五十萬兩白銀,每年政府可賺二十五萬兩,因為一年兩收,則百分之二十或三十的利息可以一年收兩次。 我們無須把這些新政的細節詳予說明。總之新政是由神宗熙宁二年(一0六九)開始,大約八年之后鬧得天怒人怨,王安石自己本人和皇帝都十分已煩,二人彼此之間也不愉快。現在僅略述其大要于后。 最重要與最為人所熟知者共有九項,為方便計,今歸納為三組。有三種國營企業、三種新稅、三項管制人民的登記制度、三種國營企業是均輸法(國營貿易局),市易法(國營零售店管理局),以及利息二分實收三分(加上申請和登記費)的青苗法。三項新稅收是免役稅、國產消費稅、所得稅。登記制度是把國民組織起來,編成十家為一組的徵兵單位,亦即保甲;重新登記土地和馬匹(方田均稅法與保馬法)。大體說來,這些方案近乎現代的集體經濟政策。 國營企業自神宗熙宁二年(一O六九)以首先設立全國或省際的批發機構開始。深信政府有厚利可圖,神宗皇帝撥了五百萬兩現款,三千萬擔穀子作為由政府接收省際貿易的貨品和原料的經費。但是這套辦法立刻遇到了困難。當年二月,朝廷先創立制置三司條例司,負研究條款之責並予以公佈。在條例司的官員之中就有蘇子由。蘇子由上奏摺指出,朝廷若接收全國貿易,自由企業會立即癱瘓,只因各地的批發商人無力與官家競爭。政府與商人必將互相掣肘,而且他否認國庫會有利可圖。私人商業有相沿已久的信用關係及其它辦法,政府經營時則無此種便利。必須先成立龐大機構以高薪雇用大批官員,並建築美侖美美的官衙。結果不是從事以供與求為基礎的商業經營,而是視傭金多寡來處理,按私人交情厚薄而分配利潤,照親疏遠近而訂立合同。子由力陳,由于官僚作風的無能,官方無力壓低物價,只能以高價買入,遠比正常商人購貨時價錢高,所以自然失敗無疑。 所謂官營的均輸法,亦即政府批發生意,因此擱置了一年,從長計議。后來朝廷用一個新名稱提出一項修正計畫。批發與零售的分界不是一個呆板硬性的規定,主管大公營商店的貿易局分設在大城市,如成都、廣州、杭州。為了這些貿易機構的發展,朝廷又由國庫撥出一百萬絹,由京都地方的貨幣中撥出八十七萬縷。為成立這些機構所舉出的理由為:"富商大賈因時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宜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為,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領導者是一個極為能幹的官員。他向政府所呈報的利潤越厚,則上級認為他越幹練。這個能幹的官員名叫呂嘉間,成了全國的市易務官,全權控制全國的小商人。京都市易務的規矩是,小貿易商必須做該機構的會員;可以把貨物與該處的資財聯合經營,或由官方出錢收買他們店鋪的存貨;商人若想歇業,可把存貨售與官家;也可用部分存貨作為抵押向官方借錢,半年付息一分,或一年付兩分。非該處會員,也可把貨物賣與官家,價格由官家規定;最后是,不論官家需用何等貨物,統由該處辦理。 政府吸收小商家,為此一制度最弱的一點,而私人營業幾乎完全停頓。數年后,貿易和商業大為減少,按理論朝廷獲利甚大,而實際上朝廷稅收受損卻到可驚的程度。皇帝在百姓心目中已經降低為與小民爭利的販夫走卒,皇帝知道后,大為不悅。最后,京都市易務和商稅的醜聞傳到了皇帝耳朵裏,皇帝下令停止新法中最為人厭惡的幾項。 但是變法中最為人所知道的是青苗法。直到今日,每逢人談到王安石的變法時,先想到的是這一項。這一項措施影響到全國每一個村莊,也是引起朝中軒然大波的主要原因。這一項措施本身確實不錯,有些近似現代的農民銀行。王安石年輕做太守時,曾在春耕時貸款予農民,收割時本利收回。他覺得這個辦法對老百姓確實有幫助,因為他任職地方政府,能知道借款確有其需要,並且還要經官方適當的調查。在陝西省,官方亦曾試辦,也頗為成功。而且由于這項辦法由陝西春耕時開始,所以農民借款仍叫"青苗"貸款。 在年成好時,當局知道必然會豐收,就貸款與農人購買農具和麥苗;一經收割。官方就去收麥子以供軍需,且有利息可賺。據制置三司條例司所說:"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萬貫石以上,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今欲以現在斜鬥,遇貴量減市價朵,遇賤量增市價來。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錢搬,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現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隨稅輸納外鬥,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內有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併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待年儉物貴,然后出朵,所及者不過城市遊手之人。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併不得乘其急。凡此皆為民。而公家無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 這項美麗純正的計畫原本是為農民之利益而設,結果竟一變而為擾民,弄得農民家敗人亡,到底何以演變至此一地步,我們到后面再看。不過我們應當說明的是,這個新措施本乃常平倉古法的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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