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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后 (第1/3页)
两年后 东京高等检察厅检察官桑山信尔伏在桌子上,审阅一起上诉 案件的记录。在办公室处理不完的时候,他就把文件一包,带回家来。 这是一桩杀人案,被告申诉自己无罪,原判12年徒刑。桑山已看完一审检察官的求刑材料,正反复审阅检察官讯问笔录、警察署预审笔录、证人的证言、案发初期阶段的勘查记录等。现在,看来被告的主张有些牵强。 桑山的桌子上不仅有他受理的案件材料,还堆着其他一些书籍。虽然看材料是工作,但老看那些东西未免令人乏味,每当看腻了,就翻翻别的书,换换味道。这样,再接着刚才的往下看,又会有新鲜的感觉。 不过,有时候因为用来调剂味道的书很有趣,不知不觉就超过了预定时间。 这桩案件的被告在警察署就已自首了。也许是因为他已自首而大意了,警方在取证上有许多疏漏之处。可是,在受到起诉、检察官受理之后,被告又突然翻供,否认自己犯罪。桑山那样细心地反复阅读案发初期的侦察记录,原因就在这里。 妻子拉开拉门,端着一杯红茶走进屋来。 “还在看呐?” 妻子放下茶杯。 妻子又做了一种新式发型,看样子白天到美容院去过。 桑山正想休息片刻,便同妻子聊了十来分钟。 “还是在常去的那家美容院吗?”他随便地问。 妻子点头应道:“近来到处都开了不少新店,不过还是常去的地方随便些…”说着,微微缀着眉头“村濑美容室自从佐山走了以后就冷清下来了,现在看来,那时候佐山的技艺就很不一般。村濑可是放走了一棵摇钱树啊! 桑山已多次听到妻子提起佐山这位美容师的名字。据说他两年前辞退妻子常去的那家美容院,自己独立开业,如今颇有些名气。 “那没办法呀,有本事的人说什么也是要独立门户的。” “当时,村濑发了好大的火,老板的太太也气得要死,说他辞职干得太阴险了。佐山自己独立开业,老早就着手准备了,可是从没对老板夫妇说过。他们觉得是被他背弃了…。现在,佐山名气大了,老板娘对佐山更加嫉恨。如今同以前不一样,她反倒闭口不提往山了。 “那位佐山君怎么这么快就出名了?” “知道有个叫藤狼龙子的演员吧?本来是歌唱家,也会演戏,是个经常上电影、电视的明星。她办独唱音乐会的时候,佐山就负责为她做发型。在独唱音乐会上,佐山一直守在后台,每当换场景的时候,他就按照场景要求为她设计发型,颇获好评。那是他开店不久的事。” 桑山知道藤狼龙子这个名字。正如妻子所说,她是个大明星。他也常看杂志、周刊。他认为检察官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面。 战前有位有名的大审院法官,名叫三宅正太郎。他主张,判决书必须是一篇好文章,为此,要广泛阅读文学作品。他本人就是一位著名文人,有随笔集等遗着。 按照三宅的观点,法官不读哲学和文学著作,就不能接触人情世故,就不能深入了解被告的心理。此刻,桑山的桌子上放着一本三宅正太郎的随笔集。杂志或周刊虽不能算是三宅先生说的哲学和文学著作,但也能帮助广泛了解社会。桑山之所以知道藤狼龙子,就得助于这些刊物,经常在杂志的照片页上见到她。 “不知情的顾客进了村濑的美容院,有时就问,这里以前有个叫佐山的吧?对此,村濑就不用说了,反正地太太是不大高兴的。” “为什么?那样有名的人曾经在自己的美容院里工作过,应该自豪呀!”桑山一面呷着红茶,一面说道。 “那位太太是个要强的人,一想到自己店里的雇员出了名,心情就不愉快,因为她不免要拿他同自己的丈夫相比较。往山辞职以后,店里客源税减,她心情就更不好了。” “顾客减少很多吗?” “以前有些人是佐山的老主顾,一些有钱的太太、时髦的小姐,都是指名点佐山,这样的人明显减少了。” “佐山君在哪儿开的店?” “听说在自由之丘那边。前不久,我翻阅一本妇女杂志,在一个模特儿的照片下,注有‘梳发、佐山道夫’。” 能上杂志,那不简单哪!这么说佐山君的美容院生意兴隆?” “我想是吧,佐山这个人,怎么说呢?与其说是他技艺好,倒不如说你富有美感,这一点地在村濑的店里工作时就显露出来了。在现在的时代,美感要很谐调” “佐山君是靠自己的力量建成那个店的?” “听说他本人对店里的同事说基本上是用自己的钱建成的,但村濑夫妇不相信,因为传说证券公司经理的夫人波多野雅子同他关系亲密。不过,他这么年轻就能在这样的杂志上露面,确实很了不起。” 妻子给他看的杂志是《女性回廊》。 妻子走后,桑山想离开桌子一会儿,可是现在是自己调剂胃口的时间,便又拿起旁边的另一本书。书名是《无罪·不起诉案件探讨》。 桑山点着一支烟,聚精会神地看了起来—— “有两种情况应宣判无罪,一种是被告本身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是对被告本身没有犯罪证据,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官必须宣判无罪。” 在对事实的认定上,法官的观点经常与他对立。但是,法官的意见对他不无参考价值。他继续往下着。 “关于后者,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已明确规定,一切诉讼手续都是为了查明案情真相,都是为了发现实质性的事实。因而,法官如果在真实性上没得到确实可信的心证,即使有嫌疑,也不能宣判有罪。倘若认为被告的辩解合乎常情,便不能无视被告的辩解而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刑事诉讼的一大原则。因此,在我们认为已彻底查清的案件中,有不少会意外地判决无罪。当然,无罪或有罪在这一部分中是最成问题的,在上述无罪案件的统计中,这一部分占七成至八成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那么,法官是在怎样的过程中对于构成犯罪的事实是否存在形成心证的呢?不理解这一点,就不能理解无罪的理由,也不能对侦查的情况作出反省。 “无罪判决应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和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证据不足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证据缺乏或者由于证据失去效力,不具有实证性,即证据数量不足;证据齐全,但缺乏证明事实的效力(证据价值),缺乏人人都能接受的理由,即证据质量粗劣·” 桑山对照着最近自己受理的案件,不知不觉地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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