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考查组_第三章微服私访大平县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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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微服私访大平县 (第2/9页)

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周密的布置。尤其是新闻媒体方面,他们通过上层的干预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市警方布下了天罗地网,各种警种的警察都集结待命,准备和绑匪进行一场殊死的较量,尽可能的救出人质。…

    2001年11月17日,一个寒冷的日子。

    新城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任小凡反诉钟祥妻子刘洁,要求法院依据“继承法”将刘洁未经允许强行收走的住房退还给任小凡。尽管审理因市上领导的干预而没有公开,可消息灵通者竟来了好几百人。民事庭小小的审理室无法容纳这么多的人,经请示后只好移到了法院的大型审判庭。能容纳1000多人的审判庭顷刻间已是座无虚席了。

    九点整,法庭宣布开庭。法庭首先宣读了任小凡反诉刘洁,收回住房并要求被告承担强行收走原告住房给原告带来的各种损失费用10万元。本来是刘洁起诉任小凡,可刘洁叫上人强行收走了任小凡的住房。就在她要撤诉时,任小凡向法院提出了反诉,又将刘洁告上了法庭。

    具体事由摘要:一九九九年十月,原告自筹四万元、朋友钟祥资助四万元在新华里14区购买三室一厅住房壹套。有原告与朋友钟祥的协议书证明。协议书第三条是:“钟祥自愿将购房款肆万元赠送给朋友任小凡”所以任小凡要求法院依据《继承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对其住房申请诉前保全。

    对于原告律师出具的具有法律效果的丈夫与任小凡的协议书复印件,刘洁傻眼了:面对丈夫的签字,刘洁只有目瞪口呆的分了。

    法庭上,双方代理人争论得非常激烈。被告律师指出这份钟祥与任小凡所签的协议是否是钟祥本人真实意志的反映。同时,钟祥与“第三者”所签的合同,应视为无效。

    原告方律师则认为:钟祥去世前与任小凡所签的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其一,可以把钟祥与任小凡的这份合同作为是一份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任小凡就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其二,钟祥与任小凡签订的合同是自愿行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应支持这份合同的合法性。

    被告律师说,钟祥与任小凡所签合同虽然有合法的成分在内。但是,他在签订合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结合本案,钟祥签合同时违反了《婚姻法》中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所以钟祥这种民事行为既没有遵守社会公德,也没有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视为无效民事行为。

    原告代理人针对这一观点又一次发表了反驳意见。他说,被告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国家在立法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继承人与立遗嘱人会有着千丝万缕的感情关系,而无论这种关系是否显得不光明正大,可也有其合理的因素存在。试想,一个行为正常的人,会在订合同或立遗嘱时,把自己的财产和遗产赠送给一个素不相识甚至十分讨厌的人吗?如果这样的合同和遗嘱得不到支持的话,那么法律的公正性又如何体现呢?《继承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立遗嘱人不能把遗产送给“第三者”既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就算任小凡是“第三者”她的权益也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可也没有明文规定说不遵守社会公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这一规定呀。

    被告律师反驳说:《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在民法体系中起到的是一个统帅和纲领的作用。我们的民事活动都要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如果民事活动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就是无效民事行为。在本案中,如果钟祥把财产赠给其他人、孤儿或者学校,而不是赠给“第三者”那么他的这种行为不但遵守了社会公德,而且还值得我们学习。

    原告律师针对被告律师的观点又提出了反驳意见。他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执行合同、是遗产纠纷,所以只能运用《继承法》的规定。至于任小凡的所谓“第三者”行为不属于本案的主题,与本案无关。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原告的主张显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东西,老百姓却不认同,这在庭审中从老百姓表现中可以看出来。原告方发言时,旁听席上是一片责骂声,被告代理人发言时,则是长时间的掌声。

    休庭时,旁听群众围住了任小凡,谩骂甚至厮打,要不是法官们挺身而出,任小凡恐怕连门都出不去了。…

    针对庭审的这样一个全过程,程忠不再坚持自己的观点了。虽然没有做出判决,可判决的结果他已经看到了。

    “什么结果?”于波问程忠。

    “法院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肯定会判任小凡败诉。”

    “不见得吧。”于波说,法院法院,应该以法办案,如果偏离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那法院就是人情院了,而不是法院。当然了,法院也有为难的地方,他们要按《继承法》的规定判决肯定没有任何问题,可是在老百姓的眼里,那就是支持“第三者”提倡“包二奶”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说穿了,这个案子的宣判,是一场“情”与“法”的较量。

    “所以,”程忠说“法院会迫于舆论的压力和民众的呼声而选择‘情’,不选择法,这就是我们的法律不完善的地方。”

    “不管怎么判,钟祥也是一个新闻人物了,所以…”

    “我知道你要说什么了,”程忠说“你口口声声要讲‘原则’,讲“法’,可是关于钟祥的烈士问题,你肯定还要坚持你的观点的。”

    “是。这是两码事,法院宣判应该讲‘法’,而我们在钟祥这个‘烈士’的问题上,应该要讲个‘情’字。”

    程忠不得不在心里服了于波,他想,如果于波在好多问题上,譬如拒贿、提拔干部的问题上也这样适当的运用一下这个“情”字,恐怕这次上省里当省委副书记这事儿,也不用我老程这么费心了。不过,你要把于波这个敢打敢闯、心直口快的个性拿掉了,他就不是于波了,而新城市的今天也不会是这个样子了。

    “哎,程市长!”于波起身给程忠的高脚酒杯里添上了新城干红说:“在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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