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志八 (第2/3页)
犯盐人 随行钱物、驴畜等,并纳入官。所有元本家业庄田,如是全家逃走者,即行点纳。 仍许般载脚户、经过店主并脚下人力等纠告,等第支与优给。如知情不告,与卖盐 人同罪。其犯盐人经过处,地分门司、厢界巡检、节级所由并诸色关连人等,不专 觉察,委本州临时断讫报省。如是门司关津口铺,捉获私盐,即依下项等第,支给 一半赏钱:十斤以上至五十斤,支赏钱二十千;五十斤已上至一百斤,支赏钱三十 千;一百斤已上,支赏钱五十千。应食末盐地界,州府县镇并有榷粜场院久来内外 禁法,即未一概条流。应刮硷煎盐,不计多少斤两,并处极法,兼许四邻及诸色人 等陈告,等第支给赏钱。欲指挥此后犯一两已上至一斤,买卖人各杖六十;一斤已 上至二斤,买卖人各杖七十;二斤以上至三斤,买卖人各徒一年;三斤以上至五斤, 买卖人各徒二年;五斤已上,买卖人各决脊杖二十,处死。如是收到硷土盐水,即 委本处煎炼盐数,准条科断。或有已曾违犯,不至死刑,经断后公然不惧条流再犯 者,不记斤两多少,所犯人并处极法。其有榷粜场院员僚节级人力、煎盐池客灶户、 般盐船纲、押纲军将衙官梢工等,具知盐法,如有公然偷盗官盐,或将货卖,其买 卖人及窝盘主人知情不告,并依前项刮硷例,五斤已上处死。其诸色关连人等,并 合支赏钱,即准洛京诸镇条流事例指挥。颗、末、青、白等盐,元不许界分参杂。 其颗盐先许通商之时指挥,不得将带入末盐地界。如有违犯,一斤一两,并处极法, 所有随行物色,除盐外,一半纳官,一半与捉事人充赏。其余盐色,未有画一条流。 其洛京并镇、定、邢州管内,多北京末盐入界,捉获并依洛京条流科断。欲指挥此 后但是颗、末、青、白诸色盐侵界参杂,捉获并准洛京条流施行。”“一应诸道, 今后若捉获犯私盐曲人,罪犯分明,正该条法,便仰断遣讫奏。若稍涉疑误,只须 申奏取裁。” 晋天福中,河南、河北诸州,除俵散蚕盐征钱外,每年末盐界分场务,约粜一 十七万贯有余。言事者称,虽得此钱,百姓多犯盐法,请将上件食盐钱于诸道州府 计户,每户一贯至二百,为五等配之,然后任人逐便兴贩,既不亏官,又益百姓。 朝廷行之,诸处场务亦且仍旧。俄而盐货顿贱,去出盐远处州县,每斤不过二十文, 近处不过一十文,掌事者又难骤改其法,奏请重制盐场税,盖欲绝其兴贩,归利于 官也。 七年十二月,宣旨下三司:应有往来盐货悉税之,过税每斤七文,住税每斤十 文。其诸道州府,应有属州盐务,并令省司差人勾当。既而粜盐虽多,而人户盐钱 又不放免,至今民甚若干。。《五代会要》:晋天福元年十一月,赦节文:“洛京 管内逐年所配人户食盐,起来年每斗减放十文。” 周广顺元年九月,诏改盐法,凡犯五斤已上者处死,煎硷盐犯一斤已上者处死。 先是汉法不计斤两多少,并处极刑,至是始革之。三年三月,诏曰:“青白池务, 素有定规,只自近年,颇乖循守。比来青盐一石,抽税钱八百文足陌、盐一斗;白 盐一石,抽税钱五百文、盐五升。其后青盐一石,抽钱一千、盐一斗。访闻更改已 来,不便商贩,蕃人汉户,求利艰难,宜与优饶,庶令存济。今后每青盐一石,依 旧抽税钱八百文,以八十五为陌,盐一斗;白盐一石,抽税钱五百,盐五升。此外 更不得别有邀求。访闻边上镇铺,于蕃汉户市易粜籴,衷私有抽税,今后一切止绝。” 《五代会要》:周广顺二年九月十八日,敕:“条流禁私盐曲法如后:一、诸色犯 盐曲,所犯一斤已下至一两,杖八十,配役;五斤以下一斤以上,徒三年,配役; 五斤以上,并决重杖一顿,处死。一、应所犯盐曲,关津门司、厢巡门保,如有透 漏,并行勘断。一、刮硷煎炼私盐,所犯一斤已下,徒三年,配役;一斤以上,并 决重杖一顿,处死。犯私盐若捉到碱水,只煎成盐,秤盘定罪,逐处凡有硷卤之地, 所在官吏节级所由,常须巡检,村坊邻保,递相觉察,若有所犯处彰露,并行勘断。 一、所犯私盐,捉事、告事人各支赏钱,以系省钱充。至死刑者赏钱五十千,不及 死刑者三十千。一、颗末盐各有界分,若将本地分盐侵越疆界,同诸色犯盐例科断。 一、乡村人户,所请蚕盐,只得将归零茧供食,不得别将博易货卖,投托与人。如 违,并同诸色犯盐例科断。若是所请蚕盐,道路津济须经过州府县镇,委三司明行 指挥。一、凡买盐曲,并须于官场务内买,若衷私投托兴贩,其买卖人并同诸色犯 盐曲例科断。一、诸官场官务,如有羡余出剩盐曲,并许尽底报官。如衷私货卖者, 买卖人并同诸色犯盐曲例科断。若盐铺酒店户及诸色人与场院衷私货卖者,并同罪 科断。一、所犯私盐曲,有同情共犯者,若是骨rou卑幼奴婢同犯,只罪家长主首。 如家长主首不知情,只罪造意者,余减等科断。若是他人同犯,并同罪断。若与他 人同犯,据逐人脚下所犯斤两,依轻重断遣。一、州城县镇郭下人户,系屋税合请 盐者,若是州府,并于城内请给,若是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盐归家供食。仰本 县预取逐户合请盐数目,攒定文账,部领人户请拔,勒本处官吏及所在场务,同点 检入城。若县镇郭下人户,城外别有庄田,亦仰本县预先分擘开坐,勿令一处分给 供使。”三年十二月,敕:“诸州府并外县镇城内,其居人屋税盐,今后不亻表, 其盐钱亦不征纳。所有乡村人户合请蚕盐,所在州城县镇严切检校,不得放入城门。” 显德元年十二月,上谓侍臣曰:“朕览食末盐州郡,犯私盐多于颗盐界分,盖 卑湿之地,易为刮硷煎造,岂惟违我榷法,兼又污我好盐。况末盐煎炼,般运费用 倍于颗盐。今宜分割十余州,令食颗盐,不惟辇运省力,兼且少人犯禁。”自是曹、 宋已西十余州,皆尽食颗盐。《五代会要》:显德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宣头节文: “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