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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九 (第1/3页)
志九 案:《刑法志序》,原本阙佚。 梁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诏太常卿李燕、御史萧顷、中书舍人张兗、户部侍郎 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共删定律令格式。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贻矩奏: “太常卿李燕等重刊定律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目录一十三卷,律疏三 十卷,凡五部一十帙,共一百三卷。敕中书舍人李仁俭诣阁门奉进,伏请目为《大 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颁下施行。”从之。原注:是时,大理卿李保殷进所撰《刑 律总要》十二卷。 唐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当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书,自硃温僭 逆,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命,或自循枉过,滥加刑罚。今见在三司收贮刑 书,并是伪廷删改者,兼伪廷先下诸道追取本朝法书焚毁,或经兵火所遗,皆无旧 本节目。只定州敕库有本朝法书具在,请敕定州节度使速写副本进纳,庶刑法令式, 并合本朝旧制。”从之。未几,定州王都进纳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二 年二月,刑部尚书卢价奏,纂集《同光刑律统类》凡一十三卷,上之。 周太祖广顺元年六月,敕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议定 重写法书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汉隐帝末,因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律令 格式、统类编敕,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以晋、汉及国初事关刑法 敕条,凡二十六件,分为二卷,附于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命省、寺行用焉。 《宋史》:卢亿,周初为侍御史,汉末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律令格式、 统类编敕,乃诏亿与刑部员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加议定旧本,以京兆府改同五 府,开封、大名府改同河南府,长安、万年改为次赤县,开封、浚仪、大名、元城 改为赤县,又定东京诸门薰风等为京城门,明德等为皇城门,启运等为宫城门,升 龙等为宫门,崇元等为殿门,庙讳书不成字,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二百一十有四。 又以晋、汉及周初事关刑法敕条者,分为二卷,附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诏 行之。 二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准元年正月五日赦书,今后应犯窃盗赃及和jianian者, 并依晋天福元年已前条制施行。诸处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余罪并不籍没家产、 诛及骨rou,一依格令处分者。请再下明敕,颁示天下。”乃下诏曰:“赦书节文, 明有厘革,切虑边城远郡,未得审详,宜更申明,免至差误。其盗贼,若是强盗, 并准自来格条断遣;其犯窃盗者,计赃绢满三匹已上者,并集众决杀,其绢以本处 上估价为定,不满三匹者,等第决断。应有夫妇人被强jianian者,男子坐杀,妇人不坐; 其犯和jianian者,并准律科断,罪不至死。其余jianian私罪犯,准格律处分。应诸色罪人, 除谋反大逆外,其余并不得诛杀骨rou、籍没家产。”先是,晋天福中敕,凡和jianian者, 男子妇人并处极法,至是始改从律文焉。 世宗显德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繁 细,使人难会,兼前后敕格,互换重叠,亦难详定。宜令中书门下并重删定,务从 节要,所贵天下易为详究者。伏以刑法者御人之衔勒,救弊之斧斤,故鞭扑不可一 日弛之于家,刑法不可一日废之于国,虽尧、舜淳古之代,亦不能舍此而致理矣。 今奉制旨删定律令,有以见圣君钦恤明罚敕法之意也。窃以律令之书,政理之本, 经圣贤之损益,为古今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 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 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于此。律令则文 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加之边远之地,贪 猾之徒,缘此为jianian,浸以成弊。方属盛明之运,宜申画一之规,所冀民不陷刑,吏 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 殿中侍御史帅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 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一十人,编集新格,勒成部帙。 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止要谐理省文,兼且直 书易会。其中有轻重未当,便于古而不便于今,矛盾相违,可于此而不可于彼,尽 宜改正,无或牵拘。候编集毕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 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诏从之。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议删定,仍令 大官供膳。 五年七月,中书门下奏:“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奉诏编集刑书,悉有条 贯,兵部尚书张昭等一十人,参详旨要,更加损益。臣质、臣溥据文评议,备见精 审。其所编集者,用律为正;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 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与该说未尽者,别 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硃字训释。至于朝廷之禁令, 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目无遗,究本讨源,刑政咸 在。其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尽统于兹,目之为 《大周刑统》,欲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 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 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 送中书门下详议闻奏。”敕宜依,仍颁行天下。乃赐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各银 器二十两,杂彩三十匹,赏删定《刑统》之劳也。 唐同光二年六月己巳,敕:“应御史台河南府行台马步司左右军巡院,见禁囚 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并须决遣申奏。仍委四京、诸道州府,见禁囚徒,速宜疏 决,不得淹停,兼恐内外形势官员私事寄禁,切要止绝,俾无冤滞。”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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