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三节婚姻关系 (第2/6页)
和老婆离婚了,说同她没话说,互相讨厌,没有性欲也没有性生活“老回味我们在一块儿的时候。” 有位40多岁才被迫结婚的同性恋者说:“我春节结的婚,现在5月份了,我妻子仍是处女。她原是个40多岁的老处女。她婚后经常为这事跟我吵闹,夜里不让我睡觉,可我一和她接触就毫无兴趣了。过去我有过一位女友,发生关系时她先给我口yin,再女上位,可我妻子完全不懂这些。她是个极正经的人,做政治工作的,对自己要求很严。她经常哭,还对她家里人说了,弄得丈人全家不理解我。”他认为“妻子的性要求是负担”“结婚的目的是为结婚而结婚,没有性,各方面也不能融洽,一想起家里的事就觉得心烦。但知道大多数家庭的生活也不美满,就这样凑合过吧。” 有些人在结婚之后又爱上了同性朋友,为与同性朋友交往而不惜离婚。一位自称“已经造成好几对离婚”的同性恋者,甚至给想为他离婚的男性朋友出过这样的主意:某次与妻子作爱时,偷偷把声音录下来,人在那种时候说的话后来听到会害缲的。以后妻子一要求过性生活,丈夫就放那断录音,如是几次之后,她就不乐意作这种事了。那时丈夫再要求作爱,是妻子不乐意了,于是丈夫就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照一般人的想法,与其如此煞费苦心制造离婚,还不如干脆不要结婚。其实不然。如前所述,同性恋者结婚有一个隐蔽的功能是人们没想到过的,即取得离婚者身份,以便过无人打扰的单身生活。一个大龄未婚者与一个离婚者的处境是十分不同的,前者会不断受到亲友的规劝、同事的“热心帮助”及各种干扰,而对离婚者的打扰却少得多。人们或者以为她们保持单身生活是因为前次婚姻所带来的难以平复的心灵创伤,或者以为他们是因离婚者“身价下跌”难以再婚(对我国征婚广告的研究表明,中国人把是否初婚看得很重),只好随她们去,于是这些同性恋者就可以心安理得地过独身生活了。 既然同性恋必定是背着女方进行的秘密活动,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败露了怎么办?同性恋活动败露后,牵涉的不只是配偶,还有家庭、单位等方面,但首当其冲的是配偶。 我们调查中一个意外的发现是:配偶方面的反应似乎比预想的温和。据一位调查对象说,有一个同性恋被抓住了,妻子一开始要离婚,后来没离成。还有一个40多岁的干部,在党校学习时和一个30多岁的男人发生性关系,逮住了按鸡jianian罪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也没离婚。提供上述事例的调查对象总结道:“同性恋败露侯,妻子闹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比异性第三者插足要轻。” 确实也有搞同性恋败露以后离婚的事情,但也有不离的。另一个事例:“我听说有一个同性恋,被他爱人知道了也没啥,她只是经常出去看他在不在那种地方(同性恋聚集的地方)看见他在那儿就给叫回家来。”“有的女人会认为无所谓,觉得丈夫起码没有和别的女人乱搞。”但他也指出:“有的妻子会认为她丈夫连男人都不是了,不能和他过了。” 问卷调查数据也表明,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异性婚外恋一旦败露比同性恋后果严重的人数,比持相反意见的人数要多。至于如何解释这种现象,有一位调查对象持这种观点:“许多同性恋的妻子不离婚是因为不懂这种事,意识不到它的严重性,不认为它是感情的东西,以为是玩玩而已。女人真正能理解这种事的人不多。”“中国人对这方面不懂不敏感,不理解同性之间会有感情。”在我们看来,除了广大异性恋人群对同性恋现象的无知以为,上述现象还有着深刻的文化原因。 我们从价值和事实两个方面对这种现象作一剖析。在价值方面,我们讨论社会、局外人、同性恋者的家人亲友及他们本身对同性恋的看法;在事实方面,我们讨论同性恋的感情生活、行为方式等等。然后将二者作一对比,结果非常有趣。 首先分析价值方面。从调查中我们发现人们对同性恋现象的评价有两点值得引起注意。第一,关于同性恋行为正当与否的问题。就我们访谈所得,还没有人说同性恋是正当的。即使同性恋者中最坚决自信的人,顶多也只能作到对这种行为正当与否的问题置之不理。他们中间很多人对异性毫无兴趣,可还是要结婚,并把这看作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这无异于承认了异性恋的正统地位。 第二,关于同性恋行为重大与否的问题。据现有材料,同性恋行为虽视为不正当,但并未被视为十分严重的坏行为,至少比之不正常的异性恋是轻微的。我们未访到因同性恋败露而离婚的个案(当然这不等于没有,但至少有人肯定地说,同性恋比第三者插足轻);北京同性恋的活动在有些场合是办公开的,假如异性之间有这么明星的涉及性的活动,肯定会招致严厉的干涉;我们的调查对象坦白地承认自己有很多性伴侣,而我们在另一项调查中问异性恋这方面的情况(婚前及婚后性经历),竟然找不到几个肯谈的人(包括那些在问卷中注明有这方面经历的人也多拒绝访谈)。总之,人们不认为同性恋非常严重,它不象是邪恶,倒更象是某种荒唐。 关于事实方面我们已经谈得很多了。无论从感情的热烈、性生活的内容,还是同性恋在当事人生活中的地位等诸多方面来看,其烈度均不弱于异性恋,纵然不及婚姻生活稳定长久,起码不弱于非婚姻的性关系。简言之,同性恋什么事都干了,区别仅在于对象是同性而非异性。因此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这样? 我们还可以换一种方式提出问题:大多数同性恋者已过或将过异性婚姻生活。同性恋看来不算对婚姻关系的亵渎,或重大亵渎。如果从“不忠实”或“外遇”这个角度提出问题,那么同性恋在感情上和rou体上的不忠,丝毫不弱于婚外恋。这里唯一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搞出孩子来。 如果我们将目前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性关系开列出来,可以得到下列清单: (1)婚内以生育位目的的性关系。一般说来,只要不加声明,社会默认婚姻的目的是为生育。不久前我们曾进行了另一项调查,其对象为自愿不生育的夫妇。他们之间的性关系应属于这种。 (2)婚内不以生育为目的(或以快乐为目的)的性关系。如此分类是因为第二类人已公开宣布不要孩子,将生育剔出婚姻生活的内容之外。 (3)婚外异性之间的性关系。 (4)同性恋的性关系。 前二种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属正常关系。但是第二类调查对象对我们报怨道: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