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同盟_第六章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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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第1/2页)

    第六章

    我的辩论要旨,梗概如下:

    依据起诉书内容,被告持有被害者的银项链为惟一的物证。持有被害者在死亡之前所持的物品,以此证明被告为真凶,其证据力不可谓不大。然而,依据被告的供述,此物乃为在O车站前之钟表店精巧堂的墙角所抬得。项链极其细致,妇人由脖颈脱落而不知觉之事时有所闻。本证物项链的挂钩部分确有松脱现象,因此不能断定为被暴力所拉断。由此说来,被害者走过精巧堂店前时,项链掉落而未曾知觉,不是不可能的事。换句话说,被告持有此物,不能遽以断定为其犯罪结果。

    何况被告曾经于24日下午10点,将此物赠予同在“春秋庄”工作的女服务员镰田澄子。被害者的死亡时刻为24日下午6点至8点之间,假定行凶时刻为7点至8点之间,以凶手的心理而言,有人会将抢被害者的东西,于行凶数小时后轻易赠予别人吗?暂且不谈事过境迁后会如何,天底下真有这样的凶手肯将证明自己犯罪的物品在行凶后不久赠予他人吗?由于担心被警察搜查到,凶手通常会把这类东西尽可能隐藏,这是自然的心理。被告之所为,不正是银项链在路上拾得的反证吗?

    又,依据起诉书内容,由被害者体内采到jingye的血型为AB型。而被告血型为AB型。在这种情形之,推测被告曾经对被害者有所侵犯乃为人之常情。

    然而,以此断定谁有被告与被害者之间发生过性交关系,其根据未免过于薄弱。被害者生前在和被告性交之后,很快又与另外的男人发生关系,这样的事情不是绝不可能。第二个男人的血型如为B型,其jingye由于在被害者yindao内和先前的被告之AB型混合,采取到之体液只能验明为AB型。女性在短暂的时间内前后与两名男性发生关系,这不是稀有之事,尤以受到强暴之情形为多。法医学对此情形的处理以对B型验明抗A。反应,而对AB型则无同样之反应而区别,而本案由于认定性交对象为被告一人,因此,警察当局根本本做此一分析检查,仅以如前所述一见如AB型之jingye,断定被告血型。当时或许尚有一名B型男性,而警察人员却根本未将此事置于考虑之内。案件调查绝不可忽略任何可能。因此,仅以被告为AB型而认定其涉嫌是错误的。

    再就解剖报告书内容而论,被害者手脚上虽有数处擦伤,而其大腿内侧及外阴部等部位却未见被强jianian时常见到之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等现象。因此,将其断定为被强jianian,其根据亦甚为薄弱。实际上之情形,毋宁使人推测为两厢情愿之交得。起诉书内容将被害者手脚上擦伤推定为抵抗时所受之伤,殊不知现场为自然之山林中,野草没胫而一片芜乱。被害者在和情人巫山云雨之际,不慎为灌木、枝桠、草棘或茅草割伤、刺伤也在所不定,或在掉落河中时,因触及岩石而受到擦伤,也有此可能。

    基于如上理由,起诉书所提到的物证已被推翻。补充分析如下:

    被告所以被推定为凶手之另一根据为其由“春秋庄”至O车站前照相器材店所花费之往返时间。行走此一距离的正常速度,依据判断为五十分钟至六十分钟。事实上,被告在前往照相器材店的途中和同村熟人以及在别家旅馆工作的女服务员相遇过。依据这两个人的证言,被告此时的步行速度尚属正常,而被告却供述为:当时由于旅馆脚踏车不巧被人所占用,想到需来回走一趟四公里路程很疲劳。除此以外,被告当日的工作特别繁忙,因而身体相当疲劳——此为其叙述。换句话说,被告当时的心理以及身体状态均在疲劳的情形之下。因此,徒步速度较正常状态缓慢乃自然之理。

    依据起诉书所提,被告为此往返花费约八十分钟,较正常之往返时间六十分多出二十分钟,而这个时间正是为犯案所花费。然则,被告的犯行果真能于短短二十分钟内完成吗?检察官推定被告于下午6点45分由照相器材店走出后与被害者相遇,而后相偕经A小道走过吊桥。依据其推测,被告花言巧语诱使被害者同意同行。也因此之故,推定桥头附近木炭店主女儿所目击的红衣女性之同伴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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