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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和法院 (第4/8页)
然古先生早就判定我是胡锡涛先生那篇《评斯坦尼体系》的“主要执笔者”那么,所谓“接受江青直接布置”、“给周恩来养女孙维世带来致命打击”云云,也全都转嫁给了我。他在批判文章中说到这起人命大案,主语也都改成了我的名字。 经过这样的推断所得出的结论,他居然堂而皇之地公开发表了。 先是零星地发表在北京、天津、广州、武汉、太原、合肥的报纸、杂志、学术刊物上,最后,在广西南宁的一家学术刊物上集大成。 这位先生有一种举重若轻的潇洒风度,不经意间揭发出了一起直接关系到周恩来、江青的顶级政治命案,而他所揭发的内容,又从未出现在任何“文革”史料和国家级的审判中。 更令人惊叹的是发表他这些文章的那么多报纸杂志。对于这种异想天开的“史实”刊登前和刊登后都没有征询过我这个当事人的意见,甚至连发表的报刊都从来没有寄过。从上海到全国,所有发表类似诽谤文章的报刊都是这样,连一些号称“知识分子良心”的著名报刊也无一例外,更不待说那些很少谈文学的文学报刊了。中国大陆报刊的管理体制决定了它们不可能产生“对立制衡”从发表的第一天开始就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并由此联动全国。这就是说,它们已经动用公权力完成了一宗全国规模的严重诬陷事件的全部程序,却不愿意对被诬陷者“询问”一句半句。这便是我们的新闻法则吗? 那么,我就拿这件命案起诉吧。 起诉的法院,当然是选当年墓地和隔离室之间半道上的那一家。 起诉的时间,选在年迈的爸爸缠着渗血的绷带穿起那套旧制服引起我惊悚回忆的那天之后。 一九六八年冬天我拿着白花缩肩跺脚的地方,现在有了一溜高高的台阶。 走完台阶,我终于见到了这位衣着潦草的古先生。 我坐在原告席上,他坐在被告席上。这是我第一次进法庭。 按照诉讼规则,有一些例行程序,然后是双方代理人陈词。一听,对方绕来绕去,想避开孙维世命案。 鲍律师说得很少,他温文尔雅地询问被告:“胡锡涛先生写那篇文章时,孙维世早就去世,天下有什么文章能对一个已经死亡很久的人造成“致命打击”,让她再死一次呢?胡锡涛先生写那篇文章时,余秋雨先生一直在外地农场劳动,从来没有回过上海,他是怎么参与的呢?” 没有回答。 鲍律师又说:“你所写的这件事情,你本人未曾参与,也没有其它证人证言,那么,我要问,在你公开发表这个臆想式的结论前,有没有向最主要的当事人胡锡涛先生作过调查?有没有向经历此事始末的上海戏剧电影界的五个专业人员和文汇报社的五个编辑人员作过调查?有没有向被你认为受到“致命打击”的孙维世生前所在单位的任何一个人作过调查?有没有对余秋雨先生本人作过调查?有没有对当时与他一起在外地农场劳动的数百名见证人中的任何一位作过调查?” 被告立即高声回答:“如果我研究李白,难道要回到唐代,向李白本人调查吗?” 他为自己的雄辩笑了。 鲍律师客气地向他点了点头,没有反驳。 只听到鲍律师还在接着问:“胡锡涛先生已经一再发表声明,这篇文章完全出自他自己的手笔,与余秋雨先生一字无关,你看到了吗?” 被告回答说:“怎么可能一字无关呢?难道余先生从来没有写过斯、坦、尼这三个字吗?” 他又一次为自己的雄辩笑了。 鲍律师仍然没有反驳,再问:“胡锡涛先生的回忆中,明明是说余秋雨先生用学术方式抵制了当时的大批判,为此,胡先生还向余先生表达了钦佩和抱歉之情,你现在要把这件事情完全翻过来,我现在再问你一句,能提供任何一点点翻过来的证据吗?” 被告开始亢奋,说:“为什么那么多重要的报刊都发表了我的批判文章?大家都很明白,我自己也是那个时代过来的,那时不可能有人抵制大批判!” 听到这里我不能不闭住了眼睛,想着法院西边当年叔叔的墓地,法院东边当年爸爸的隔离室。然后我睁开眼睛,扭头找窗,希望能看到一九六八年冬天在这里长久注视过的萧杀云天,但这个审判庭没有窗。 在法庭的原告席上,我一次次咬着嘴唇提醒自己:千万忍住。 这有点困难。因为我只要一开口就会说到当年的真实灾难,声音就会变调。鲍律师事前听过我的叙述,知道我的弱点,就一再告诫我:“你尽量少说,让我来说。” 我努力让听觉麻木,只是长时间地盯着对面被告席上的那个老年男人,不断自问:站在佛教慈悲为怀的立场上,我在说明事实真相之后,能够原谅这个人吗? 哪怕有最后一丝可以原谅的理由,我也要抓住。 终于,我抓住了。──我想,自从我起诉之后,海内外媒体均有报道,香港、台湾、新加坡和欧美华文界的读者们得知基本案情后,大多认为这是最典型、最严重的诽谤案件,但在中国大陆,凡是在媒体上发言的文化人,全都支持被告。他们完全不在乎我起诉的内容,只说“这是言论自由”、“不能让司法干涉文学批评”、“文化人不应该动辄打官司”、“名人难道不会犯错误吗”、“法律应保护弱势群体”…等等,让人不得不叹息,这片土地离“言论自由”、“文学批评”、“弱势群体”等等概念的本义确实太远了。因此,被告只是一大群人的一个代表,而这一大群人,又代表着一段漫长的历史,代表着一个强大的话语权力,代表着一种社会灾难的生成机制、蔓延机制和复燃机制。这么大的空间含量和时间含量,投射到一个人身上,这个人本身就有被原谅的理由。 想到这里,我随手翻了一下由法庭复印交换的双方证据。被告拿出来的“证据”不出所料,果然主要是那个金牙齿提供的,与孙维世命案完全无涉,只证明金牙齿“清查”过我。让我感兴趣的是,被告还把我十四年前写给他的一封回信当作“证据”交给了法院,证明他那么早就在“研究”我了,与我有过一次通信往来。由此,我读到了自己十四年前的匆忙笔迹。我在那封信的末尾冷冷地写道: 大文溢美之词颇多,由我荐出似有不妥,只得奉还,请谅。 这封信寄出的日期是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 读了这封自己写的信,我的心态更平和了。你看早在十四年前,他与我之间,已经是研究者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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