舂秋左传正义_卷四十五昭九年尽十二年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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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四十五昭九年尽十二年 (第8/14页)

辨其贵贱之等。王南乡,三公北面东上,孤东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门之右,南面东上。大仆大右,六仆从者,在路门之左,南面西上。”郑玄云:“此王日视朝事于路门外之位。”此是朝上之位,贵贱有定处也。“会有表”亦是位之定处。但“著”下言“定”则“表”亦是“定”故直言“会有表”耳。俗本“表”下有“旗”谬也。野会设表为位,亦当有物记处,如今之位版也。“谓之表著”者,杜意当以下文“表著之位”谓此也。刘炫谓下文有“著”有“表”二文不同,以“著定”为“朝有著”不得谓之“表著”而规杜氏。今知非者,杜意当以下“文会朝之言,必闻于表著”故于“朝有著”之文,并探下文“会有表”以配“著”故云“谓之表著”所以覆结下文,非谓“著”之一字,即名“表著”也。刘炫不达杜旨,而为规过,非也。

    会有表,野会,设表以为位。

    [疏]注“野会”至“为位”

    ○正义曰:礼,诸侯建旂设旂以为表也。《周礼·司仪》云:“将合诸侯,则令为坛三成,宫旁一门。”《觐礼》云:“诸侯觐于天子,为宫方三百步,四门坛十有二寻,深四尺”“上介皆奉其君之旂置于宫,尚左,公侯伯子男,皆就其旂而立。”郑玄云:“置于宫者,建之豫为其君见王之位也。诸公中阶之前,北面东上。诸侯东阶之东,西面北上。诸伯西阶之西,东面北上。诸子门东,北面东上。诸男门西,北面东上。尚左者建旂,公东上,侯先伯,伯先子,子先男,而位皆上东方也。诸侯入壝门,或左或右,各就其旂而立,王降阶南乡见之。”是天子于野会诸侯,设表以为位也。《周礼·大司马》:中冬教大阅,门立四表,是以设表为位也。盟主之会诸侯,必亦旂表位。大夫聚会,亦应有以表位。但无文以言耳。

    衣有襘,带有结。襘,领会。结,带结也。○襘,古外反,《说文》云,带所结也。会朝之言,必闻于表著之位,所以昭事序也。视不过结襘之中,所以道容貌也。言以命之,容貌以明之,失则有阙。今单子为王官伯,而命事于会,视不登带,言不过步,貌不道容,而言不昭矣。不道不共,不昭不从,貌正曰共,言顺曰从。○道音导,下同。

    [疏]“言不过步”

    ○正义曰:言声所闻,不过一步。

    ○注“貌正”“曰从”

    ○正义曰:《洪范》五事:“貌曰恭,言曰从。”其意云容貌当恭恪,言是则可从,是“貌正曰共,言顺曰从。”

    无守气矣。”为此年冬单子卒起本。

    [疏]“无守气”

    ○正义曰:言无守身之气,将必死。

    九月,葬齐归,公不慼。晋士之送葬者,归以语史赵。史赵曰:“必为鲁郊。”言昭公必出在郊野,不能有国。○语,鱼据反。

    [疏]“晋士”至“鲁郊”

    ○正义曰:传称:文襄之制,夫人丧,士吊,大夫送葬。此言晋士送葬者,盖大夫来而士为介,未必士独行也。此士以公不慼语史赵,故特言士耳。“必为鲁郊”言昭公必为鲁人所逐而出在郊。

    侍者曰:“何故?”曰:“归,姓也。不思亲,祖不归也。”姓,生也。言不思亲则不为祖考所归祐。○祐音又。叔向曰:“鲁公室其卑乎!君有大丧,国不废蒐。谓蒐比蒲。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慼。国不恤丧,不忌君也。忌,畏也。君无慼容,不顾亲也。国不忌君,君不顾亲,能无卑乎?殆其失国。”为二十五年公孙于齐传。

    冬,十一月,楚子灭蔡,用隐大子于冈山。蔡灵公之太子,蔡侯庐之父。○冈音刚。庐,力吴反。

    [疏]“用隐大子于冈山”

    ○正义曰:此时楚以畜牲用之,无人为之作谥。必是蔡侯庐归国,乃追谥其父为隐耳。《释例·土地名》冈山阙,不知其处。经言“以归,用之”必是楚地山也。

    申无宇曰:“不祥。五牲不相为用,况用诸侯乎?五牲,牛、羊、豕、犬、鸡。○为,于伪反,或如字。

    [疏]“况用诸侯”

    ○正义曰:世子虽未即位,以其父既死,则当君处,故以诸侯言之,甚之也。

    ○注“五牲”至“犬鸡”

    ○正义曰:《尔雅》以此五者并马为六畜,《周礼》谓之六牲。但马非常祭所用,故去马而以此五者当之。

    王必悔之。”悔为暴虐。

    十二月,单成公卒。终叔向之言。楚子城陈、蔡、不羹。襄城县东南有不羹城,定陵西北有不羹亭。○羹旧音郎,《汉书·地理志》作更字。

    [疏]“不羹”

    ○正义曰:古者羹臛之字音亦为郎,故《鲁颂·閟宫》、《楚辞·招魂》与史游《急就篇》羹与房、浆、糠为韵。但近世以来,独以此地音为郎耳。

    使弃疾为蔡公。王问于申无宇曰:“弃疾在蔡,何如?”对曰:“择子莫如父,择臣莫如君。郑庄公城栎,而寘子元焉,使昭公不立。子元,郑公子。庄公寘子元于栎。桓十五年,厉公因之,以杀栎大夫檀伯,遂居栎,卒使昭公不安位而见杀。○栎,力狄反。

    [疏]注“子元”至“见杀”

    ○正义曰:杜以子元为郑公子,曼伯与檀伯为二人。“庄公城栎,而置子元”又使檀伯为栎邑大夫,故厉公得因子元而杀檀伯。刘炫以为传言“城栎以置子元”当谓赐元以栎,则以元为栎邑之长。若其别有大夫,子元寄居于栎,便是城栎以置檀伯,何言“置子元”也?若厉公因子元以杀檀伯,则子元是栎邑之一夫耳,岂是庄公城栎之咎乎?且桓十五年传云“郑伯因栎人杀檀伯”不言因子元也。子元,郑之公子,不得为栎人也。郑玄云:子元即檀伯也。厉公杀檀伯,居栎,因栎之众逼弱昭公,使至杀死。案桓五年传云“子元请为左拒”即云“曼伯为右拒”则曼伯、子元,近是为一。以规杜氏。今知刘说非者,案晋封桓叔于曲沃,而以栾宾传之。郑使许叔居许,而以公孙获为佐。楚使大子建居城父,而以奋杨助之。并是一邑之内,而有二人。则“庄城栎而置子元”别有檀伯居栎,何为不可?子元共栎邑之人而纳厉公,但此因弃疾在蔡,故特指子元。桓十五年直明厉公之入,故总言栎人,辞有彼此,不可为怪。刘子元为曼伯。案隐五年传云:“曼伯与子元潜军,军其后。”又下云“郑二公子败燕师于北制”是子元非曼伯也。刘妄规杜,非也。

    齐桓公城穀,而寘管仲焉,至于今赖之。城穀在庄三十二年。臣闻五大不在边,五细不在庭。上古,金木水火土,谓之五官。玄鸟氏、丹鸟氏亦有五,又以五鸠鸠民,五雉为五工正,盖立官之本也。末世随事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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