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_第二十章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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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章 (第14/15页)

别而使轻重不一。人君和天下人所共有的,是法律。已经颁布四海,不能拿不守信用来当作教化,正要寻求天下人不怠慢,不能用没有信用的法律去约束。而且先前的有见识的人说,人到了极端愚蠢时是不能欺骗的。不是说平时违背法律,随意裁断,不能让老百姓满意。

    上古通过议事做出裁夺,不设立刑法。从夏朝、商朝到周朝,把法律书写好悬挂在象魏上。三代的国君都圣明,但全都抛弃通过变通来获得适宜的精妙办法,而采用取证于文的准则,并不是圣明的程度有所不同,而是所面对的情况不一样。现在就时世的敦朴而言,比不上中古,但是主持评议的人想要适从人的感情之所安,寄托于通过议事做出裁夺。臣下心裹认为这话听起来很好,论起理来却不通。但是天下太大了,事务繁杂,时常有不能完全遵循条文而符合法令的。因此臣下认为应当制定规定来限制,使主管者遵守条文,即使付出生命也要去施行,不敢绕开现有的法律打主意,以使轻重不当,那么法律就能永远保全。事情没有确凿的证据和名例中没有论及的,大臣们进行商议,用以疏通阻滞,那么事情就不会有阻隔。至于超出常规的裁断,超出法令的赏罚,如汉高祖杀戮楚臣以利己,封赏没有功勋的盏乞臣,这衹有入主能够专断,不是奉命办事的大臣所能够拿主意的。这样以后,说情请求才会绝迹,似是而非的奏章才会被堵住,这大概是整治刑法的大法则。主办的小吏,处理事情反覆无常。为什么呢?不讲情义法律就徒然获胜,讲情义又干扰法律的执行。总是获胜貌似无私,但这才是得以自私的原因,又常常以不自私来保护自己。裁断得当就常常获胜,世人认为完全公允,即使一时枉法,也不会有人怀疑。因此人君不应赞扬证据可靠貌似公允的裁断,而应寻求遵守条文符合法令的奏章,这以后才算得上有法度,这又是整顿法治的一个方法。

    抛开法律灵活断定,处理某件事,如果合情受好评,可以满足耳目之需,确实有一时的快意,总比取证于文不得人心要好。但是如果作为永久的法制,终年施行,常常是有一次正确,十次失误。因此小有收获的,一定有大的损失;近处有疏漏的,一定包藏有远处的东西。因此识得事体的,善于权衡轻重,不因小害大,不因近妨远。忍心通过委曲变通来获得大抵适宜,用以保全简明质朴的大法则。不拘牵于舆论肯定什么,一定要遵守取证于文以端正条例。每当处理这些事情,都用这样的思想去决断,这又是法制的大略。

    而且律法决断罪行,都应当用法律指令正文,如果没有正文,就依靠名例来决断,正文名例没有涉及的,都不论处。法吏以上,所坚持的观点不相同,可以作为异议。法律中的正文,执法的官员,衹应当奉用法令。至于在法律之内,见解不同,才算得上是异议。现在限制法曹郎令史,有不同意见互相辩驳,衹能商讨法律内的内容,用来指正决断的欠妥之处,不得援引法律外的解释,商量临时的权宜办法,以表明法官的职责范围的相应名分。

    皇帝把这奏章下交大臣讨论,侍中、太宰、汝南王司马亮上奏认为:“礼是用来教导世人的,法是用来整治风俗的,法律和教化的根本,事情实在是通过这两样。像是决断又不决断。常常是轻重随意,那么王法不统一,人们就不知该怎么办了。因此看人设教,是皇上做的事;遵守条文法律,是臣吏的职责。臣下认为在太康八年,因事不同而有异议。周朝在象魏悬挂法律文书,汉朝赞叹整齐划一的法律,确实是把法律与时代联系在一起了,从道义上说不可更改。现在的法律是向来就定了的,但是受到议论,就有所开启和助长,我认为应该像刘颂所说的那样,作为永久的制度。”于是门下省嘱咐三公说:“从前先王按制度议事,自从中古以来,执法断事,既然已经立法,实在不应再寻求法律之外小小的好处。如果常常为了好处而侵害法律,那么人们追逐好处而不畏忌法律,危害比没有法律还要大。断案这种事,想让法令统一,事不出于多门,从郎令史以下,应该再拿出法驳案,随时报告情况。”

    到了迁都江左,元帝任丞相时,朝廷草创,官员在断案时不遵循法律,人人都提出不同的意见,上上下下没个样子。主簿熊远上奏说:“礼是用来崇尚善的,法律是用来阻止为非作歹的,因此礼有固定的典章,法有恒常的防范,人们知道恶行,就没有邪恶之心。因此周朝建立悬法在象魏的制度,汉朝创立划一的法律,所以能弘扬大道,以至于刑法搁置无用。律令的创制,由来已经很远了。经过了贤人智者,经历了平易和险远,随时斟酌,最为周备。自从战乱以来,法度衰落,以至于处理事情不用律令,竞相下命令,人人都提出异议,委曲地满足人情,损害了法律大例。州府设立节度,再也不奉用,处理事情随意改变制度,朝令夕改,以致主管人不敢施行法令,每当有人征询时,都推给大官,这不是处理国政的规矩。如果本曹处理事情不合法令,监察的官员应当按法律来弹劾,不能动辄改变法律,以免败坏固有的规定。执法大概是粗疏的手段,不是精妙的方法,改变断绝人情,用以形成法律而已。如果总是遵从人情,动不动就改变法制,这是用情来败坏法律。法律不一致,造就叫多门,开启说情请托的道路,增大私自请谒的机会,逭不是先王立法的本意。凡是进行驳议的,如果违反律令节度,应当符合经传以及从前的先例,不得随意打破现有的法制。我认为应该让录事再设立条规制度,各个提出异议的都应当引用律令经传,不得衹按情说话,不要其他的依据,而损害原有的典章。如果兴革适宜,灵活地处理事情,这是人君所能施行,不是臣子所应该专用的。主管人衹应当依据法律条文,按照事实来决断。”

    当时皇帝采用权宜之计行事,还没有能够听从。但是河东卫展为晋王大理,考证出过去的事有不合情的,又上疏说:“现在施行诏书,有用拷打儿子来指证父亲的死刑的,有的鞭打父母审问儿子在什么地方。近来主管人所说的《庚寅诏书》,全家逃亡家长被杀。如果家长是逃亡主犯,即使杀了他也可以。假如子孙犯了罪,将要拷打祖父逃亡,逃亡是子孙,但是父亲祖父承担了酷刑。损伤了道理和教化,这样的情况很多。互相保护的道义被违背,那么君臣的大义就要毁坏;君臣大义毁坏,那么犯上作乱的jianian恶行为就滋生了。秦朝法网严密文词峻酷,汉朝建立以后,扫除烦杂苛酷的法律,风移俗易,法律几乎可以放置不用。帝王改朝换代,不得不荡涤污秽,疏通滞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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