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第三节思想冰河文化沙漠 (第4/4页)
只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胡虚一已举证说明,组党之前,蒋介石就想以高价收买《自由中国》,然被雷震所拒,已触蒋氏之怒(胡虚一《雷震与蒋介石交恶述源》,载《清算蒋介石》,页二七七至二八四),所以不组党还是会被封。《自由中国》反对蒋违宪连任,就会被消灭。组党不过是冒犯之一,任何冒犯都会导致同样的命运。 蒋介石从一九五O年三月一日复职起,到一九七五年四月五日死亡止,前后二十五年之间,他的总统身份,都是非法的。即使蒋介石以强势在一九五O年三月一日复职后,非法总统干到一九六O年,还是出了大问题,因为“中华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明定:“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六年,连选得连任一次。”可见纵使一九六O年以前干的都合宪法,一九六O年到了,既满了两个六年,也不能再超过“连任一次”的限制,也得下台。但一九六O年将届,蒋介石再变花样,以使国大代表加薪到和立委相同等贿选手段,由非法的国民大会通过了修改动员戡乱时期临时修款案,竟通过“动员戡乱时期,总统副总统得连选连任,不受宪法第四十七条连任一次之限制”一九六O年三月十一日,蒋介石公布了这一条款,十天以后(三月二十一日),他就凭这一条款再干上第三任“总统”以后如法炮制,至死方休了。 在蒋介石一连二十五年的非法总统过程里,一九六O年的一次,是个重要关口,因为这次违宪,比复职那次违宪还明确,照台湾“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根本没有第三任,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包括胡适、张君劢等海内外有识之士,十目所视、十指所指,都不赞成蒋介石再连任,所以蒋介石悍然违宪,必须要费一阵手脚。蒋介石在头一年(一九五九年)召见钱穆,问以“此次选举,汝是否有反对我连任之意”就是全盘手脚中的一个小动作。钱穆在蒋介石追问下,挺不起腰杆,否认此事。蒋介石“随即起身向书架取书”要用书证明钱穆的否认不可靠。钱穆当时即连忙说:“总统勿再检此书,应是我民国三十九年初到香港时所写向政府进忠告,并非为选举总统事而发。”当年钱穆的文章题为《反攻大陆声中向国民政府进一忠告》,登在一九五O年四月二十日香港《民主评论》第一卷第二十期。统观全文,钱穆谈到的,纵全做反对连任解,也不过希望蒋介石功成身退而已。但是蒋氏猜忌之心,居然会在近十年后突然迂回而至,来兴问罪之师。当然,钱穆对蒋介石功成身退的希望,原是一种马屁,第一次假定在抗战胜利后,第二次假定在反攻大陆后,后者尤属一种天方夜谭。但是,纵属假定,蒋介石也是不高兴的,他的素性是大权在握、至死方休的,你叫他“适可而止,急流勇退”他就会给你颜色看。所以,一九五九年九月召见那一次,钱穆虽以逊谢之态,一再解释,但蒋介石“屡颔首,不做一辞”最后,虽“已届午刻”却连一顿饭都不赏钱穆吃。这种小动作,看破以后,都是有文章的。 蒋介石撤退到台湾,不能说不痛定思痛,然而他的“痛定”是并非民主不够,而是独裁不足,张群先意承旨,早于一九五一年一月十六日在总统府大礼堂召开的行政院设计委员会上,公然指出宪法必须修改,陈诚还补充说“当年结束训政与制订现行宪法因受党外影响”回到大陆后可研究仍采用训政。最后决定“权在总裁”做最后的决策(见萧同兹未刊日记),日后一再违宪连任也就不足为奇了。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蒋介石发表了《中山楼中华文化堂落成纪念文》(收入《先总统蒋公全集》第三册),大唱发扬中华文化的高调,国民党人群起附和,称之为“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此一运动是否复兴了中华文化呢? 事实上,文化其名,政治动机与目标其实。从此一运动发生的时间就可以知道,那是针对毛泽东在大陆上发动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而来的。毛要革文化的命,蒋就要复兴文化给毛看,基本心态就是如此。只是孤岛上的草山老人,力不从心,隔岸观火,杯水车薪而已。 蒋介石倡导的“文化复兴”其政治性是十分明显的。他本人就毫不隐饰地把中华文化与三民主义挂钩,把孙中山与中华一贯的道统文化挂钩,更侈言:“今日复兴基地之台湾省,实为汇集我中华文物精华惟一之宝库。”(《先总统蒋公全集》第三册,页四二三O)在蒋介石的政治号召下,全台湾各界人士热烈响应,于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在阳明山成立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推行委员会,通过推行纲领与组织章程,并请蒋介石为会长。一呼百诺,又略见法西斯的臭味矣。 中华文化并没有在文化沙漠中复兴起来,由于复古意味较重,也不可能复兴起来,更与现代化运动有碍而少益,倒是可以勉强称之为反毛反共运动,或重振三民主义运动。蒋介石希望这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运动,但是像当年的“新生活运动”一样,昙花一现,无疾而终。如今蒋氏王朝终结之后,连三民主义都要被取消了、连中国文人都要被视为外国文化了,文化复兴运动之无根,可见一斑。 总之,在政治高压下、思想冰河里、文化沙漠上,蒋介石为所欲为,死而后已,无人可以阻拦。在父亲的荫庇下,蒋经国一再高升,由主任而后部长、部长而后院长、院长而后总统,似乎是水到渠成,实际上莫不是刻意的安排。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