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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何夕中短篇科幻作品里的枪声 (第1/5页)
漏洞里的枪声 一.线索太多了 局长一进屋就扔给我一摞资料,他几乎是在咆哮:“记住,你是第四个!那三位都被抬到医院去了。知道病因吗?全一样:用脑过度导致的轻度精神分裂。我可是把底牌都告诉你了,以后别来怪我。” 我不作声,似笑非笑地看着这个小老头象耗子一样在我的办公室里乱窜一气。我知道他不想我接这件案子,他和我爸爸是多年的老朋友。 过了一会儿,小老头停下来压低了声音说道:“我说韦文,咱们把这案子挂起算了,估计再过一百年来破可能会有希望。” 我还是不作声。 小老头总算看出我是下定决心了,他安静下来,脸上的五官很庄重地凝固在了一起。一看这表情我便知道老家伙怕是要用最后一招了。 果然,他开口了:“我是你上司,对吧?” 我点点头。 “上司之所以成为上司,总得有点理由吧?” 我一下子想到一个现成的马屁已经递到我嘴边了,让人不拍心头怪难受的:“理由就是您老破的案子比我从生下来起犯的错误还多。” 看来没拍到蹄子上去,小老头笑了:“所以你听我的不会错,这件案子注定是个悬案。” “肯定还有些我们没发现的东西,我们只要…” 我话没说完便被小老头打断了:“你是说线索不够?告诉你,这案子最让人头痛的地方就是线索太多了!” 二.上帝的错 小老头说得没错。 按理说这应该是个很简单的案子:第一,案发现场有众多目击证人,而且都在极严格的方式下录了证词;第二,这一点在很多时候是极难满足的——整个过程都被摄录下来了。 卷宗上写着:地球格林尼治时间四月十七日上午10点,在太空隧道冥王星站附近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两名当事人均受轻伤。由于技术性原因,两人均以原告和被告的双重身份被收容。 “技术性原因!什么鬼东西!”我嘀咕着打开了放影仪。画面很清楚,还带旁白。 看上去应该是在太空列车的车厢里,人们闲散地坐着。旁白:“现在调用当事人的记录。” 画面分为了左右两格,左边是一名清瘦的年轻人,右边是一名若有所思的中年男子。旁白:“年轻人是陈文斌,中年人是吴棱,均为生物学博士。两人不在同一节车厢,吴在前陈在后,相距有三万公里左右。将二人置于同一画面是为了方便比较。好,请注意…” 陈文斌的身体突然重重地抽搐了一下,左臂上涌出鲜血,他瘫倒了。而大约两秒以后,同样的变化发生在吴棱身上。旁白:“据医院鉴定,二人均受到一种基因慢波辐射,而整列太空列车上也只有他们两个人携带有这种私制的尖端武器。以上的画面是由列车上的摄像机记录的,在太空隧道内也安装有监控器,对列车内的一切现象也同样加以记录。不过由于列车和隧道的速差,所得图像是经过处理的,但绝对是同步记录。请看。” …吴棱的身体突然重重地抽搐了一下,左臂上涌出鲜血,他瘫倒了。而大约两秒以后,同样的变化发生在陈文斌身上。 我想此刻我的眼睛一定大如铜铃。我当然不会怀疑当代最先进的摄影技术,至于我的眼睛,虽说有点近视,但也算凑和着过得去。可这种发生在我眼皮底下的怪事又该作何解释? 旁白还在聒噪不停:“二十年前开通这条速度高达0。99倍光速、长度达十万公里的巨型太空列车时,著名学者刘未博士就曾指出其中潜在的隐患,现在这件案子可说是被不幸言中了。” 刘未?该向这位先生请教一下。 看来刘未是被我的前三位同事纠缠得冒火了,他根本不和我通话,而是给我放了段录音。理论当然深奥无比,好在我还算聪明,听懂了十之八九。不过我倒宁愿自己不要懂,因为在这个问题上绝对是不懂不糊涂,越懂越糊涂。 这么讲吧,这里头有三个关键的地方,也是三个很难凑拢的条件,否则也弄不出这么个千古奇案来。第一,两人都是生物学家,他们这次用来互相攻击的是具有识别基因功能的专用武器,所以他们才能相距三万公里不须瞄准而射击;第二,太空列车速度达0。99倍光速;第三,两人开火的时间差在两秒之内,基因慢波在这段时间内只能前进一万公里。实际上,科学的漏洞已经注定这种案子早晚会发生,只是由于条件苛刻才让我这个倒霉蛋恰好撞上。 相对论的诸多推论中有这么一个公式: 运动物体前后两点的时差=物体速度×两点距离/光速平方一物体速度平方。也就是说,条件适宜时,地面上的人会认为运动物体前端的时间落后于后端一个恒定的时差。将本案里的各种数据代入这个公式会得出这个时差为四秒多一点。正好,列车上记录陈文斌先于吴棱两秒中弹;而隧道记录则相反,是吴梭先于陈文斌两秒中弹。二者之和也就是四秒左右。另外有一点更为重要:后开火的是在自己发射之后才中弹的,也就是说,他不是因为感知受到攻击而还击的。按照爱因斯坦的观点,两件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在于二者能被种种速度小于或等于光的信息联系起来。在本案里,两人之间隔有不透光的种种屏障,所以他们之间的因果联系不能通过光而只能通过用来攻击的基因慢波来实现.而要是某一方是中弹之后才还击,即因为感知受到攻击而还击的话,我们绝不会摄录下两种结果。因为虽然相对论认为时间的先后是相对的,但这种相对性不能违背因果律,即结果不会出现在原因之前。除此便无限制了。所以,完全可以证明,本案无解,选择不同的参照系将有不同的结果。 记得我当时拿着电话听得冷汗直冒,然后我忘了对方只是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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