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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95章医师篇:手术同意书 (第2/3页)
疗效果犹如一对孪生兄弟,一直相伴相随。程龙虽然很有把握,但还是不能百 定方海手术后就一定达到根治肺癌的目的,甚至还到方海希望的理想状态,或者手术甚至能使方海在手术台上失去生命。 这些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的手术风险,程龙得在方海手术之前向方海告知,至于同不同意就看方海对他肺癌上的认知了,他有权同意进行手术治疗,也有权拒绝手术治疗的。 医生和患者之间是相补而成,在是否手术这一方面,方海有完全的自主性,因为方海的生命降权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他个人所蕴含的生命和降,只有他自己有处置权,其他任何人无权处置。 程龙为方海凝定的这个开胸肺癌手术风险性也一样极大术本身就对方海的降权、生命权的处置海是对自己的身体有处置权,但又不可能自己给自己做手术,同时主刀医生有手术技能,但又无权利处置方海的身体。这就出现了矛盾… 怎么说呢,方海是出于治疗他肺癌的需要,授权他的主治医生在他的身体上实施有风险性的肺癌手术,这就象一个顾客到理发店允许理乏剪掉其多余的头发一样方海身体上实施手术不是主治医生自然拥有的权利,程龙要想在方海身上实施手术得拥有方海的授权,就如上面所说的,一个顾客不想剪头发乏难道还有权利逼着顾客一定要剪头发不成。 方海还是比较情达理的,在程龙的解说下同意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了,可是他的妻子可不同了,知道肺癌手术有种种的风险后越是担心,一直让方海再考虑考虑,说打针吃药也一样可以治病,当然打针吃药同意由风险,只是相比手术来说无小了许多方海是肺癌,一般的打针吃药要是有效的话龙也用不着提出手术治疗这样的方案了,甚至直接掉过化疗而直接手术… 在妻子的怂恿下海还有些迟了,程龙没有办法,接着苦口婆心劝了好一阵,让方海和他的妻子知道这个手术虽然有风险,但在方海的治疗上更具有疗效,利远远大于弊,才让方海忧心忡忡的签了字。 程龙等到方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签了名,才放下了不少心,这活儿也不是一般人能做的,要是脾气不好的人,估计会受不了放弃劝说的,不过最终还是签了同意书,那么就可以安心的进行那个手术了。 方海只要再手术知情意书上签了名,也就是能证明方海在医院已履行了术前告知手术风险等相关情况的附随义务后,他才授权同意医院在他自己身体上实施肺癌手术,并且同意了他自己愿意承担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列出的各项手术风险条款。 然说程龙提出的手术方案是为了治疗方海积极性的损伤治疗,是为方海能恢复降所需要的,这种需要此时乃为方海现实降权的主要内容,他在接受这个手术的损伤治疗,也同时是他支配自身降权的结果。 也就是每个手术之前,医院方面都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且签下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原因了,手术等特殊医疗行为与一般的医疗行为相比,会给患者的生命和降造成侵害,或者会给患者的财产利益带来重大改变,即有人身或财产的风险性。这种有风险性的医疗行为包含着对患者身体和财产的处置。 不手术风险性是催生患者术前签字的决定性因素,手术风险承担是手术同意书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患者术前签字同意是其出于治疗疾病的需要,授权同意医师在自己的身体上实施手术,并愿意承担手术风险的行为。 不过手术知情同意书不是合同书,不具有合同的功效,手术同意书的意义一般只是从程序上表明手术合法,以及表明患者对手术的应有损害及可能的风险已经知晓,一旦发生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列举的风险,患者应当有责任承担的,因为手术风险的发生既不是医生的过错造成的,也与患者无关,而是医学科学发展局限产生的不良后果。当然这个要排除医疗事故,医生也有失误的地方,一旦造成了医疗事故,对不起,这个得医生或者医院来承担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后果。 所以,即使方海签下了手术知情同意书,也不等于他签下了“生死状”也不是给主刀医生戴上“护身符”只是同意医生在他身体上实施手术,并且同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根据,是他和医院双方权利义务在医疗过种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这一点上,手术同意书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具有隐形性和默示性的特点可以看出来,手术风险由谁承担不能直接从手术同意书中得出,但从条款中可以推断出来,医院告知方海应当手术,但手术有风险,方海同意手术,就意味着默认愿意承担手术风险是一种不言自明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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