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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五 (第3/4页)
,又虑扰民而未得其真。若令行辟举之法,复恐久则生弊。不若选人暗察明廉,如其相同,然后升黜之,何如?”宰臣曰:“当如圣训。”十一年,奏所廉善恶官,上曰:“罪重者遣官就治,所犯细微者盖不能禁制妻拏耳,其诫励而释之。凡廉能官,四品以下委官覆实,同则升擢。三品以上以闻,朕自处之。”时陈言者有云:“每三年委宰执一员廉问者。”上以大臣出则郡县动摇,谁复敢行事者。今默察明问之制,盖得其中矣。又谓宰臣曰:“朕以欲遍知天下官吏善恶,故每使采访,其被升黜者多矣,宜知劝也。若常设访察,恐任非其人以之生弊,是以姑罢之。”皆曰:“是官不设,何以知官吏之善恶也?”左丞相良弼曰:“自今臣等尽心亲察之。”上曰:“宜加详,勿使名实淆混。”十二年,以同知城阳军山和尚等清强,上曰:“此辈,暗察明访皆著政声。夫赏罚必信,则善者劝、恶者惧,此道久行庶可得人也。其第其政绩旌赏之。”三月,诏赃官既已被廉,若仍旧在职必复害民,其遣驿使遍诣诸道,即日罢之。大定二十八年,制以阁门祗候、笔砚承奏、奉职、妃护卫,东宫入殿小底,宗室郎君,王府郎君、省郎君,始以选试才能用之,不须体察。内藏本把、不入殿小底、与入殿小底、及知把书画,则亦不体察。 明昌三年,以所廉察则有清廉之声,而政绩则平常者,敕命不降注。以石仲渊等四人,虽清廉为百姓所喜,而复有行事邀顺人情之语,则与公正廉能人不同,敕命降注。凡治绩平常者,夺元举官俸一月。四年,上曰:“凡被举者,或先选者不同,其后为人再举而察者同,或先察者同,而后察者不同,当何以处之?其议可久通行无窒之术以闻。”省臣奏曰:“保举与体察不一者,可除不相摄提刑司境内职事,再令体察,如果同则依格用,不同则还本资历。”时有议“凡当举人之官,岁限以数,减资注受者。”是日,省臣并奏,以谓如此恐滋久长求请侥幸之弊。遂拟:“被举官如体察相同,随常升用,不如所举者元举官约量降除。如自嘱求举,或因势要及为人请嘱而举之者,各追一官,受贿者以枉法论,体察官亦同此。岁举不限数,不举不坐罪,但不如所举则有降罚,如此则必不敢滥举,而实材可得。”上曰:“是可止作条理,施行一二年,当别思其法。”承安四年,以按察司不兼采访,遂罢平倒别路除授之制。泰和元年,定制,自第一等阙外,第二等阙满,合注县令者升上令,少一任与中令,少二任与下令,少三任以上者与录事军防判,仍减一资,注令。少五任以上者注丞簿。第三等任满,合注县令者升中令,少一任与下令,少二任以上者与录事防判,亦减一资,注令。少四任以上者并注丞簿。已入县令者,秩满日与上令,仍依各等资考内通减两任呈省。已任七品、六品者减一资注授,经保充县令,明问相同,依资考不待满升除,见随朝者考满升注,既升除后将来覆察公正廉能者不降。宣宗南迁,尝以御史巡察。兴定元年,以县官或非材,监察御史一过不能备知,遂令每岁两遣监察御史巡察,仍别选官巡访,以行黜陟之政。哀宗正大元年,设司农司,自卿而下迭出巡察吏治臧否,以升黜之。 举荐。大定二年,诏随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各举廉能官一员。三年,定制,若察得所举相同者,即议旌除。若声迹秽滥,所举官约量降罚。九年,上曰:“朕思得忠廉之臣,与之共治,故尝命五品以上各举所知,于今数年矣!以天下之大,岂无其人?由在上者知而不举也。”参知政事魏子平奏曰:“可令当举官者,每任须举一人,视其当否以为旌赏。”上曰:“一任举一人,则人材或难,恐涉于滥。又少有所犯则罪举者,故人益畏而不敢举。宋国被举之官有犯罪者,所举官虽宰执亦不免降黜,若有能名,则被迁赏。且人情始慕进,故多廉慎,既得任用,或失所守。宰执自掌黜陟之权,岂可因所举而置罪耶?”左丞相纥石列良弼曰:“已申前令,命举之矣。”十年,上曰:“举人之法,若定三品官当举几人,是使小官皆谄媚于上也。惟任满询察前政,则得人矣。”十一年,上谓宰臣曰:“昨观贴黄,五品以下官多阙,而难于得人。凡三品以上,朕则自知,五品以下,不能尽识,卿等曾无一言见举者。国家之务,朕岂能独尽哉!盖尝思之,欲画久安之计,兴百姓之利,而无良辅佐,虽有所行皆寻常事耳。”十九年,时朝廷既取民所誉望之官而升迁之,后,上以随路之民赴都举请者,往往无廉能之实,多为所使而来沽名者,不须举行。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上以选举十事,命奉御合鲁谕尚书省定拟。 其一曰:“旧格,进士、军功最高,尚且初除丞簿,第五任县令升正七品,两任正七品升六品,三任六品升从五品,两任从五升正五品,正五三任而后升刺史,计四十余年始得至刺史也,其他资格出职者可知矣。拘于资格之滞,至于如此,其令提刑司采访可用之才,减资考而用之,庶使可用者不至衰老。”省臣遂拟,凡三任升者减为两任,于此资历内,遇各品阙多,则于第二任未满人内,选人材、苦辛可以超用者,及外路提刑司所采访者,升擢之。 其二曰:“旧格,随朝苦辛验资考升除者,任满回日一而复降之。如正七满回降除从七品,从五品回降为六品之类。今若其人果才能,可为免降。”尚书吏部遂拟,今随朝考满,迁除外路五品以下职事,并应验考次职满有才能者,以本官任满已前十五月以上、二十月以内,察访保结呈省。 其三曰:“随路提刑所访廉能之官,就令定其堪任职事,从宜迁注。” 其四曰:“从来宰相不得与求仕官相见,如此何由知天下人材优劣。其许相见,以访才能。”尚书刑部谓:“在制,求仕官不得于私第谒见达官,违者追一官降等奏除。若有求请馈遗,则以奏闻,仍委御史纠察。”上遂命削此制。 其五曰:“旧时,臣下虽知亲友有可用者,皆欲远嫌而不引荐。古者举贤不避亲仇,如祁奚举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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