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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章 (第1/3页)
第五十五章 含德之厚,比于赤子。 谦之案:傅本“含德之厚者,比之于赤子也”范本无“之”字,河上公、王弼无“者”“之”“也”三字。又列子天瑞篇张湛注引并同此石。此云“赤子”案汉书贾谊传刘奉世注曰:“婴儿体色赤,故曰赤子耳。” 毒○不螫, 严可均曰:御注、河上、高翿作“毒虫不螫”王弼作“蜂虿虺蛇不蛰”按“○”“虺”两通,作“虫”者误。谦之案:遂州、景福同此石。磻溪、楼正、柰卷、严、顾、彭、赵同御注,范同王弼。傅本作“蜂虿不螫” 毕沅曰:依字“虿”应作“○”“蜂”应作“?”汉书“蝮手则斩手,足则斩足”即螫之谓也。说文解字“”作“○”云:“螫也。”知两字声义近矣。 谦之案:“虫”玉篇:“一名蝮,此古文虺字。”“虺,今以注鸣者,亦为蝮虫也。”“蜂”当作“?”字林:“?,飞虫螫人者。”“螫,虫行毒也。”“虺蛇”二字,在此无义,当从碑本。 俞樾曰:按河上公本作“毒虫不螫”注云:“蜂虿蛇虺不螫。”是此六字乃河上公注也。王弼本亦当作“毒虫不螫”后人以河上注羼入之。 蒋锡昌曰:王注“赤子无求无欲,不犯众物,故毒虫之物,无犯于人也”是王作“毒虫”顾本成疏“毒虫,虺蛇类也”强本荣注“是以毒虫不得流其毒”则成、荣并作“毒虫”“蜂虿虺蛇”当改“毒虫”以复古本之真,俞说是也。 猛兽不据,玃鸟不搏。 武内义雄曰:此二句敦本作“攫鸟猛狩不搏”遂本同敦本,唯“狩”字作“兽” 谦之案:范本同遂本,惟“猛兽”在“攫鸟”前,均无“不据”二字。严遵本作“攫鸟不搏,猛兽不据”二句颠倒。 马叙伦曰:此文当作“猛兽不攫,鸷鸟不搏”淮南齐俗训曰“鸟穷则搏,兽穷则攫”礼记儒行篇曰“鸷虫攫搏”并“搏”“攫”连文,可证。“据”“攫”形似而误,又夺“鸷”字耳。成疏曰:“攫鸟,鹰鹯类也。”鹰鹯,正鸷鸟也。说苑修文篇曰“天地阴阳盛长之时,猛兽不攫,骜鸟不搏,蝮虿不螫”疑本此文,亦“猛兽”“鸷鸟”相对“攫”“搏”相对,尤可为例证也。潘正作“猛兽不攫,鸷鸟不搏” 谦之案:潘静观本改“据”为“攫”与敦、遂、范本无“不据”二字,均非。案“攫”字,唐玄宗御注道德真经疏、李约、李道纯、杜道坚、强思齐、宋刊河上本均作“玃”乃“攫”之别构。傅本作“攫”是。说文:“攫,爪持也。”一切经音义引仓颉篇:“攫,搏也。”并引淮南子云:“兽穷则攫。”高诱注:“攫,撮也。”皆合爪持之义。攫鸟,鹰鹯之类,罗卷作“○鸟”遂州本作“○鸟”皆俗字。夏竦古文四声韵卷五有“攫”字,引古老子作○;卷五有“据”字,引古老子作○。“据”字作两虎相挶状,是故书。按王念孙读书杂志卷二:“战国策楚策:‘楚与秦构难,此所谓两虎相搏者也。’引之曰:太平御览兵部引此‘搏’作‘据’,‘据’字是也。‘据’读若戟,谓两虎相挶持也…文选江淹杂诗‘幽、幷逢虎据’,李善注引此策‘两虎相据’,尤其明证矣。史记张仪传载此文,当亦作‘两虎相据’,集解引徐广‘音戟’,正是‘据’之音…。老子曰‘猛兽不据,攫鸟不搏’,盐铁论击之篇曰‘虎兕相拒,而蝼蚁得志’,皆其证也。今本史记作‘两虎相搏’,盖后人多闻‘搏’,少闻‘据’,故改‘据’为‘搏’。”知史记、战国策可改“据”为“搏”则淮南、说苑亦可改“据”为“攫”明矣。此宜从碑本,作“据”是也。 骨弱○柔而握固。 谦之案:“○”当从各本作“筋”说文:“筋,从力,象筋也。”田潜曰:“力,筋也,象人筋之形;竹为物之多筋者,从力象其形。”今按“筋”景龙、敦煌、景福三本作“○”御注、河上、王羲之、赵孟俯作“”皆俗字。陆德明曰:“者俗。”九经字样曰:“作‘’讹俗,又作‘觔’,误。” 未知牝牡之合而囗作,精之至。 严可均曰:“而○作”王弼作“而全作”释文引河上作“○”本一作“脧”“精之至”河上、王弼“至”下有“也”字,下句亦然。 魏稼孙曰:“而作”“而”下原空一格,严臆增“○”字,御注泐。 罗振玉曰:敦煌本、景福本亦作“○”“精之至也”景龙、御注、敦煌三本均无“也”字,下“和之至也”同。 谦之案:遂州、磻溪、楼正、柰卷、严、顾、彭、王羲之、赵孟俯诸本并作“○”傅、范作“朘”高翿作“○”范应元曰:“‘脧’,傅奕与古本同,今诸本多作‘○’。玉篇‘朘’字注亦作‘○’、‘○’,系三字通用,并子雷切,赤子阴也。” 俞樾曰:按“而全作”“全”字之义未详。王注:“作,长也,无物损其身,故能全长也。”说殊未安。河上本“全”作“○”而其注曰:“赤子未知男女之合会,而阴作怒者,由精气多之所致也。”是以“阴”字释“○”字。玉篇rou部:“朘,赤子阴也。”“○”即“朘”也。疑王氏所据本作“全”者,乃“○”字之误。“○”者“阴”之本字…老子古本,盖从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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